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定為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之三項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經核定為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之三項原則

函釋全文

經核定為應稅之貨物,應否追溯補稅三項原則:(1)具體個案之請示者:具體案件中,對該項貨物是否屬於應稅貨物徵納雙方咸有異議而由稽徵機關專案報部請示者,如經部令核定為應稅貨物應自具結出廠之日起,開始課徵貨物稅。(2)就未曾課稅之貨物應否課稅而為請示者:如某類貨物屬於應稅貨物,稅法條文已有規定,惟對於類似貨物,未經具體指定之貨物,因而對於「事實之認定」發生疑義時,經部令核定屬為應稅貨物者,應自部令核釋到達之日開始課稅。(3)新令變更舊令原則者:如前令原核屬非應稅貨物,而後令變更前令原則核屬為應稅貨物者,應由新令生效之日開始課徵,而不溯既往追補稅款。(財政部60.9.17.台財稅第三七四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核定為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之三項原則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經核定為應稅貨物應否追溯補稅之三項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