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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補徵貨物稅
要旨
進口貨物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補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香港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進口液晶投影機,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核課期間補徵貨物稅。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條例之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故尚無上開法條之適用,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6.2.14.台財稅第八六一八八四○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