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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務人員調查營區福利站之規定
要旨
稅務人員調查營區福利站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一.為銷售於營區內汽水軍方拒絕檢查應如何處理一案,當經由部邀集該廳及有關機關共同商討並將會商結果函請國防部查照辦理在案。二.茲准國防部50.4.1.詳詔第○五五七號令陸、海、空、勤、警備、各總部及該部各直屬單位副本:「一.准財政部50台財稅發字第○一四四六號函請協助稅務人員進入營區調查福利站(社)捐稅案,茲規定如稅務人員為調查福利站(社)稅務而依法持有正式文件證明至各該站(社)所屬上級單位洽請辦理時,應在不影響軍機保密規定原則下,儘量予以協助與方便。二.希遵照並飭屬遵照。」三.合行抄發本部五十年三月六日50台財稅發第一四四六號函國防部文一件,仰即知照。(國防部50.4.1.詳詔字第○五五七號令、財政部50.4.20.台財稅發第二九一三號函、財政部50.3.6.台財稅發第一四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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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