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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遵規定變更登記論罰
要旨
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遵規定變更登記論罰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擴充廠房或倉庫,事先未報告如查無漏稅情事,應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遵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論罰。說明:二.貨物稅廠商未辦理變更登記或報備,擅自打通、延伸、擴充廠房或倉庫,如與原登記部分相連可自由通行,其生產數量及所存貨物數量,經查明與申報報表相符,查無逃稅情事者,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遵規定辦理登記」(編者註:現行法已改為:未依第十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論處。(財政部74.10.30.台財稅第二四二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