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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遵規定變更登記論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遵規定變更登記論罰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擴充廠房或倉庫,事先未報告如查無漏稅情事,應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遵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論罰。說明:二.貨物稅廠商未辦理變更登記或報備,擅自打通、延伸、擴充廠房或倉庫,如與原登記部分相連可自由通行,其生產數量及所存貨物數量,經查明與申報報表相符,查無逃稅情事者,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遵規定辦理登記」(編者註:現行法已改為:未依第十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論處。(財政部74.10.30.台財稅第二四二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遵規定變更登記論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擴充廠房並未提出報告如無漏稅僅按未遵規定變更登記論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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