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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免稅原料未經核准轉供他廠使用應依未遵規定報告處罰
要旨
進口免稅原料未經核准轉供他廠使用應依未遵規定報告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將進口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擅自轉供他廠使用,核屬違反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應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說明:二.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八條已有明文。據報××公司進口免稅原料,未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擅自轉售與○○公司及轉撥設立於不同地址之該公司二廠作為生畢亶稅飲料使用,係屬違反上開規定。(財政部80.5.31.台財稅第八○○一五一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