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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免稅原料未經核准轉供他廠使用應依未遵規定報告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免稅原料未經核准轉供他廠使用應依未遵規定報告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將進口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擅自轉供他廠使用,核屬違反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應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說明:二.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八條已有明文。據報××公司進口免稅原料,未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擅自轉售與○○公司及轉撥設立於不同地址之該公司二廠作為生畢亶稅飲料使用,係屬違反上開規定。(財政部80.5.31.台財稅第八○○一五一二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免稅原料未經核准轉供他廠使用應依未遵規定報告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免稅原料未經核准轉供他廠使用應依未遵規定報告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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