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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應按全額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應按全額計算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七十九年十月份出廠之貨物,雖於期限內繳納部分貨物稅款,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填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貴廳擬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全部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核無不合。(財政部80.8.28.台財稅第八○○三一九四○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應按全額計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應按全額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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