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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應按全額計算
要旨
未填報申報書雖有繳納部分稅款其滯報金仍應按全額計算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七十九年十月份出廠之貨物,雖於期限內繳納部分貨物稅款,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填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貴廳擬依貨物稅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全部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核無不合。(財政部80.8.28.台財稅第八○○三一九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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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