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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執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海關執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範圍

函釋全文

「海關執行追繳欠稅及罰鍰注意事項」第五點(編者註:現行注意事項為第六點)所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一語,既包括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在內,則代徵貨物稅所應處罰鍰案件,亦應包括在內,以求一致。(財政部69.11.20.台財稅第三九五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執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範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海關執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