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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執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範圍
要旨
海關執行「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範圍
函釋全文
「海關執行追繳欠稅及罰鍰注意事項」第五點(編者註:現行注意事項為第六點)所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一語,既包括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在內,則代徵貨物稅所應處罰鍰案件,亦應包括在內,以求一致。(財政部69.11.20.台財稅第三九五五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