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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來源廠商補稅送罰之計算基礎
要旨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來源廠商補稅送罰之計算基礎
函釋全文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致無產製廠商之出廠價格據以核算完稅價格者,應依查得該未稅貨物之銷售價格,減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推廣費用後核算完稅價格(即完稅價格 = 銷售價格───── )補稅送罰。 1+12﹪ (財政部80.3.15台財稅第八○○○八三七四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