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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來源廠商補稅送罰之計算基礎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來源廠商補稅送罰之計算基礎

函釋全文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致無產製廠商之出廠價格據以核算完稅價格者,應依查得該未稅貨物之銷售價格,減除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推廣費用後核算完稅價格(即完稅價格 = 銷售價格───── )補稅送罰。 1+12﹪ (財政部80.3.15台財稅第八○○○八三七四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違章貨物未能指認來源廠商補稅送罰之計算基礎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違章貨物未能指認來源廠商補稅送罰之計算基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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