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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
要旨
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
函釋全文
○○公司進口大陸產製已變性酒精,經化驗其用以變性之正己烷含量,與修正前「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編者註:現為第7條)規定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不符,既經財政部國庫署認定,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應視為未變性酒精,該批變性不符規定之酒精應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3/09/08台稅二發字第09304129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一百年版、菸酒稅法/一O九年版、菸酒稅法/一O五年版、菸酒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