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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

函釋全文

○○公司進口大陸產製已變性酒精,經化驗其用以變性之正己烷含量,與修正前「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編者註:現為第7條)規定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不符,既經財政部國庫署認定,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應視為未變性酒精,該批變性不符規定之酒精應依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3/09/08台稅二發字第09304129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一百年版、菸酒稅法/一O九年版、菸酒稅法/一O五年版、菸酒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酒精變性不符規定者視為未變性酒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