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廠商取得執照辦理廠商登記時免附工廠登記證
要旨
菸酒廠商取得執照辦理廠商登記時免附工廠登記證
函釋全文
為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實施及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實際核發作業,菸酒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第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時,應免附工廠登記證影本。(財政部91/09/05台財稅字第09104551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一百年版、菸酒稅法/一O九年版、菸酒稅法/一O五年版、菸酒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