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要旨
未變性酒精免徵菸酒稅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一、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二、廢止本部92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及100年12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421440號令。(財政部104/11/18台財稅字第104040623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