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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一、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工業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2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財政部92/06/24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一百年版、菸酒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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