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
要旨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一、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工業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2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財政部92/06/24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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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一百年版、菸酒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