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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料理米酒去鹽純化為米酒出廠者應按米酒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以料理米酒去鹽純化為米酒出廠者應按米酒課稅

函釋全文

××公司以稻香料理米酒加工產製之純化去鹽產品,其出廠之銷售型態已為「米酒」,應按「米酒」稅額歸類課徵酒稅。說明:二、案經本部國庫署查報略以:「民眾購買料理米酒以機器將該料理米酒『純化』為米酒者,因『純化』屬『加工產製』行為,仍應受菸酒管理法規範,並應依法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始得營業。」故((公司以稻香料理米酒加工產製之純化去鹽產品,仍應依法辦理菸酒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又菸酒稅以其出廠產品之型態歸類課稅,該公司購買加鹽米酒再純化為「米酒」,因出廠售與消費者之型態為「米酒」,故應按「米酒」稅額歸類課徵菸酒稅。至其購買之應稅原料,可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0條規定辦理採購免稅原料手續。(財政部91/12/27台財稅字第09104583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課稅項目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料理米酒去鹽純化為米酒出廠者應按米酒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發布,要旨:以料理米酒去鹽純化為米酒出廠者應按米酒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