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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醪、酒糟及甜酒釀非屬應稅酒類
要旨
酒醪、酒糟及甜酒釀非屬應稅酒類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釀酒中之半成品酒醪或酒糟及甜酒釀成品,若有買賣行為時,除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外,不需繳納菸酒稅。說明:二、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八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本案營業人銷售釀酒中之半成品酒醪或酒糟及甜酒釀成品,尚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依法應課徵營業稅。三、菸酒稅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二條規定應課徵菸酒稅之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本案釀酒中之半成品酒醪或酒糟及甜酒釀成品,非屬上開規定之應稅酒類,可免徵菸酒稅。(財政部91/07/08台財稅第09104538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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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九十一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