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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供應遠洋漁船船員自用免稅菸酒之核銷作業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供應遠洋漁船船員自用免稅菸酒之核銷作業

函釋全文

主旨:產製廠商供應遠漁船船員自用菸酒准免徵菸酒稅,核銷作業規定如說明。說明:二、產製廠商供應遠洋漁船船員自用菸酒,因其作業基地均在境外,符合菸酒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菸酒稅,應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菸酒稅法施行日起適用,其有關作業規定如下:(一)產製廠商產製遠漁船船員自用之菸酒包裝應載明「船員專用,禁止轉售」字樣,並採限量供應。其數量標準如左:1菸類:每人每日四十支。2酒類:含酒精三十度以上者每人每日○˙三公升;含酒精度十度以上未滿三十度者每人每日○˙六公升;含酒精度未滿十度者每人每日一˙二公升。前項日數、人數之計算,依船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每一航次出港報告單等文件內所列船員人數及所核准該一航程日數計算之。(二)遠洋漁船船員自用之菸酒,因遠洋漁船停靠之港口,非通商口岸,並未設海關,產製廠商無法取得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申請銷案,准於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章之「遠洋漁船船員菸酒登輪查驗證明單」、漁船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海外漁業合作證明、漁業執照、出港申請書(報告單)及統一發票,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銷案。(財政部91/05/17台財稅第0910453475號函、91/07/12台財稅第09104538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九十一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供應遠洋漁船船員自用免稅菸酒之核銷作業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供應遠洋漁船船員自用免稅菸酒之核銷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