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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菸酒廠商取得執照辦理廠商登記時免附工廠登記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菸酒廠商取得執照辦理廠商登記時免附工廠登記證

函釋全文

為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實施及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實際核發作業,菸酒產製廠商依菸酒稅法第九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時,應免附工廠登記證影本。(財政部91/09/05台財稅第09104551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菸酒稅法/九十一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菸酒廠商取得執照辦理廠商登記時免附工廠登記證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菸酒廠商取得執照辦理廠商登記時免附工廠登記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