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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法院追究刑責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代徵稅款,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如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認定其無侵占意圖者,可免依同條後段規定辦理。(財政部62台財稅第332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法院追究刑責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代徵人在查獲前已自動繳納且無侵占意圖者免移送法院追究刑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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