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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無侵占意圖且已繳清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代徵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無侵占意圖且已繳清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罰

函釋全文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已代徵稅款,如經查明代徵人確無侵占代徵稅款之意圖且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已依規定繳清,又其金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得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後段及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論處。(財政部89/09/26台財稅第8904566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徵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無侵占意圖且已繳清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