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其遺產價值為0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其遺產價值為0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查此類房屋,實際上已無法使用,雖前述條例並無更改房屋現值之規定,惟為符實際,其遺產價值應核定為0。(財政部94/12/20台財稅字第09404588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其遺產價值為0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