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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其遺產價值為0
要旨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其遺產價值為0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查此類房屋,實際上已無法使用,雖前述條例並無更改房屋現值之規定,惟為符實際,其遺產價值應核定為0。(財政部94/12/20台財稅字第09404588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44 款類次:0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