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要旨
2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尤○○於民國71年5月10日經台南地方法院為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另一被繼承人尤丁○○雖於民國53年3月9日即告死亡,但其繼承自尤○○之遺產,則係於法院宣告尤○○死亡時始告發生,故被繼承人尤丁○○關於該項財產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亦准照上述細則規定辦理。(財政部73/01/04台財稅第500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