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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2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尤○○於民國71年5月10日經台南地方法院為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另一被繼承人尤丁○○雖於民國53年3月9日即告死亡,但其繼承自尤○○之遺產,則係於法院宣告尤○○死亡時始告發生,故被繼承人尤丁○○關於該項財產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亦准照上述細則規定辦理。(財政部73/01/04台財稅第5001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2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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