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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為遺產管理人者其遺產稅申報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
要旨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為遺產管理人者其遺產稅申報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
函釋全文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遺產管理人者,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間,可比照本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規定,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財政部87/01/02台財稅第8619334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