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為有眷榮民,死亡後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皆拋棄繼承且未發現有其他繼承人,如其亦無遺囑執行人,應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規定之申報通知書,應向遺產管理人送達。又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編者註:現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前開遺產管理人,仍應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是以其申報期限,依本部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財政部90/08/06台財稅第09004541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