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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
要旨
有眷榮民親屬皆拋棄繼承其遺產稅案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為有眷榮民,死亡後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皆拋棄繼承且未發現有其他繼承人,如其亦無遺囑執行人,應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規定之申報通知書,應向遺產管理人送達。又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編者註:現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規定,前開遺產管理人,仍應執行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職務,是以其申報期限,依本部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財政部90/08/06台財稅第09004541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