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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
要旨
3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抵押物,買受人於買得該物後,因該物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且拒將原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交由買受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手續,以致買受人得標後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該買受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申請核發副本。(財政部69/08/01台財稅第36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