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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3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抵押物,買受人於買得該物後,因該物繼承人拒不辦理繼承登記,且拒將原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交由買受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手續,以致買受人得標後無法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該買受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申請核發副本。(財政部69/08/01台財稅第36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發布,要旨:3法院拍賣抵押物後買受人得申請核發免稅證明書副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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