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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1人繼承農業用地其他拋棄繼承權者仍得免徵遺產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繼承人1人繼承農業用地其他拋棄繼承權者仍得免徵遺產稅

函釋全文

繼承人有2人以上,而由其中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所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編者註:適用84/01/14以前之繼承案件)(財政部77/08/29台財稅第770235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人1人繼承農業用地其他拋棄繼承權者仍得免徵遺產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8 月 29 日發布,要旨:繼承人1人繼承農業用地其他拋棄繼承權者仍得免徵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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