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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1人繼承農業用地其他拋棄繼承權者仍得免徵遺產稅
要旨
繼承人1人繼承農業用地其他拋棄繼承權者仍得免徵遺產稅
函釋全文
繼承人有2人以上,而由其中能自耕之繼承人1人繼承所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得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稅。(編者註:適用84/01/14以前之繼承案件)(財政部77/08/29台財稅第7702358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