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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

函釋全文

二、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繼承因之開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故有關遺產稅之扣除額、免稅額及稅率等,均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三、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且因遺產稅屬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79.5.12.台財稅第七九○○九一九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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