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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
要旨
死亡宣告案件之遺產稅核課應以法院判決內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
函釋全文
二、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者,依民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繼承因之開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遺產價值之計算,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故有關遺產稅之扣除額、免稅額及稅率等,均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法律為準。三、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且因遺產稅屬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79.5.12.台財稅第七九○○九一九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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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