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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尤XX於民國七十一年五月十日經台南地方法院為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另一被繼承人尤丁XX雖於民國五十三年三月九日即告死亡,但其繼承自尤XX之遺產,則係於法院宣告尤XX死亡時始告發生,故被繼承人尤丁XX關於該項財產之遺產稅申報期間,亦准照上述細則規定辦理。(財政部73.1.4.台財稅第五○○一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受死亡宣告其遺產稅申報期間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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