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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2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1/17台財稅字第09304558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