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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要旨
2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11/17台財稅字第09304558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