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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因死亡宣告繼承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要旨
一2因死亡宣告繼承土地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以宣告死亡日為準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所稱「因繼承取得」包括被繼承人受法院死亡宣告而繼承取得者在內。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是以,因法院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而繼承之土地,倘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前,該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74/08/27台財稅第211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