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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房地買賣申報後經法院假扣押應不准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要旨
二4房地買賣申報後經法院假扣押應不准由承買人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函釋全文
本部72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38128號函釋所謂之「查封」,應限於依確定之終局判決或與確定之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所為之「查封」;房屋在假扣押期間,債務人雖亦不得予以處分,惟假扣押性質僅為短暫性及附屬性,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且隨時有可能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至531條規定之原因而被撤銷,應不准由承買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申報。(財政部89/09/14台財稅第08904562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