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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查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房屋據查報因火災毀損五成以上,現仍無法居住,業已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免徵房屋稅,因其地上房屋既已焚毀不堪使用,核與上揭法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應不得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6/11/15台財稅第8619257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6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其基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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