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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二一震災毀損房屋未重建者其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免徵次年恢復課徵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九二一震災毀損房屋未重建者其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免徵次年恢復課徵

函釋全文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上述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之規定,起訖期間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震災發生時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因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仍屬免稅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前揭規定免稅之土地,當(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並自九十二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1/11/29台財稅字第091006963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26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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