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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專案核准合併而隨同移轉之董事長宿舍用地其增值稅准予記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經專案核准合併而隨同移轉之董事長宿舍用地其增值稅准予記存

函釋全文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而隨同移轉之董事長宿舍用地,核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用地」之範圍,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同條款規定准予記存。(財政部82/07/09台財稅第8202774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專案核准合併而隨同移轉之董事長宿舍用地其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經專案核准合併而隨同移轉之董事長宿舍用地其增值稅准予記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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