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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土地非全供事業直接使用者得按比例記存增值稅
要旨
專案核准合併之公司土地非全供事業直接使用者得按比例記存增值稅
函釋全文
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其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非全部供該事業直接使用,准按實際供該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予以記存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3/01/29台財稅第83002689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一年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附錄一適用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舊案 、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