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而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欠稅不得註銷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納稅人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而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欠稅不得註銷

函釋全文

關於甲等3人滯欠88年房屋稅,其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拍定價額不足分配債權人,可否准予註銷乙案,甲等3人既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88年度之房屋稅已非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免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方式規避稅負,應不得註銷該筆欠稅。(財政部90/08/10台財稅字第09004550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人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而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欠稅不得註銷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納稅人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而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欠稅不得註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