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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而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欠稅不得註銷
要旨
納稅人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而不足分配債權人其欠稅不得註銷
函釋全文
關於甲等3人滯欠88年房屋稅,其限定繼承之房屋經拍賣,拍定價額不足分配債權人,可否准予註銷乙案,甲等3人既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88年度之房屋稅已非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免繼承人以限定繼承方式規避稅負,應不得註銷該筆欠稅。(財政部90/08/10台財稅字第090045502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