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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發文日期 62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契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編者註:本條文字於88年7月15日略有修正)。又同條例第24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編者註:現行規定加徵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本案標的物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既經法院於61年5月23日判決在案,雖提再審之訴,並無否定原判決之效力,本案自應依照上開條例規定加徵怠報金。(臺北市政府財政局62/12/19北市財明二字第263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三年版、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於民國 62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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