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要旨
判決確定後逾期申報縱經提起再審仍應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本案標的物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既經法院於61.5.23.判決在案,雖提再審之訴,並無否定原判決之效力,本案自應依照上開條例規定加徵怠報金。(台北市財政局62.12.19.北市財明二字第二六三六○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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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