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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議會決議之娛樂稅率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地方議會決議之娛樂稅率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

函釋全文

主旨:縣市政府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經縣市政府以命令發布,即可實施,惟仍應依法層轉本部核備。說明:二、有關娛樂稅徵收率之訂定,法律既已委由地方議會決議,其屬自治規章,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有公告周知之必要,參照臺灣省法規準則第9條(編者註: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2條)規定,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為宜。(財政部84/12/29台財稅第8416655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九十三年版、娛樂稅法/九十八年版、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稅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方議會決議之娛樂稅率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地方議會決議之娛樂稅率應以命令發布並刊登公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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