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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娛樂稅徵收率應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
要旨
娛樂稅徵收率應否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擬訂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及徵收率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乙節,請依說明辦理。說明:查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有關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之制定,依房屋稅條例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7條、娛樂稅法第17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擬訂,送本部備案或核備,故徵收細則依照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自治規則,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報部備案或核備,並發布或下達,即完成法定程序。至於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率,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報本部備案或核備,故該徵收率係屬自治條例,應送經地方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據以實施。惟各縣(市)政府如將徵收率訂於徵收細則條文中,則該徵收細則仍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始可公布實施。(財政部88/09/07台財稅第8819417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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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九十三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九十八年版、娛樂稅法/九十三年版、娛樂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