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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尚未開業之高爾夫球場收取會員娛樂稅款應報繳並辦理設籍課稅
要旨
尚未開業之高爾夫球場收取會員娛樂稅款應報繳並辦理設籍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籌備中尚未開業之高爾夫球場,向會員收取應報繳娛樂稅之款項,應向球場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報繳娛樂稅,其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輔導設立辦事處或聯絡處,並辦理設籍課稅。說明:二、各稽徵機關收到籌備中尚未開業之高爾夫球場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資料時,應通報球場所在地稽徵機關運用。(財政部79/9/19台財稅第790254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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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