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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娛樂稅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費
要旨
娛樂稅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費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本部「研商房屋稅、娛樂稅開徵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事宜」會議紀錄一份。五、會商結論:(一)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及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二)娛樂稅應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其屬自動報繳之娛樂業,稽徵機關應通知代徵人,自即日起不再附加,已附加部分仍應依規定報繳,惟溢繳部分,由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依法予以退還。其屬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請財稅資料中心立即配合修訂程式,自三月份起列印之繳款書不再附加(如繳款書無法如期列印送達,應改訂繳納期限),代徵人如申請退還二月份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稽徵機關應依法予以退還。(財政部88/3/17台財稅881906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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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