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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獲地下舞廳除課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查獲地下舞廳除課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凡經查獲私設場所供人跳舞,並收取費用者,除應按舞廳舞場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及娛樂稅外,應按未依有關規定申辦登記送罰(編者註:現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財政部76/2/24台財稅第7583652號函)。

2未辦娛樂登記之營業人於稅法修正公布前即自行開業於其生效後查獲得適用修正之法條處罰未辦娛樂業登記之營業人,其擅自營業之開業日在娛樂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前,惟於娛樂稅法修正公布生效後被查獲時,其開業未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之違章事實仍然繼續,得適用修正後之條文加以處罰。(財政部81/11/19台財稅第8116842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查獲地下舞廳除課稅外並依規定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獲地下舞廳除課稅外並依規定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