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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

函釋全文

查娛樂稅依法係顧客負擔,由營業人代為扣繳,影劇院發售半價票優待觀眾,與其他各業減價報扣等方法優待顧客之性質相同,其用意無非以獲利多賣增加其營業收益,現行各項稅法尚無限制減價之規定。原呈所稱台北市××戲院以開演一小時後減售半價,是否構成筵席及娛樂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編者註:現行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為代徵或短徵之違章行為一節,查該戲院如確係實收半價,並按照實收半票價額繳納娛樂稅,是尚無故意不為代徵或短徵之事實,自不能按上述法條議處。(財政部47/6/9台財稅發428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