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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之案件可免催繳取證逕行稅捐保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之案件可免催繳取證逕行稅捐保全

函釋全文

關於娛樂稅自動報繳之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自動繳納娛樂稅之欠稅案件,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財政部85/12/31台財稅8507176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娛樂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之案件可免催繳取證逕行稅捐保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之案件可免催繳取證逕行稅捐保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