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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4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印花稅徵免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一14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印花稅徵免原則

函釋全文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102/01/09台財稅字第101007170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4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印花稅徵免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14政府機關書立憑證印花稅徵免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