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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兒童托育中心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要旨
二3非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之兒童托育中心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函釋全文
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又同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本案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分別適用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財政部91/12/11台財稅字第09104556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