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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開立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免納印花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四1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開立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免納印花稅

函釋全文

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財政部100/12/01台財稅字第100045427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開立與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免納印花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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