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免印花稅
要旨
四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免印花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以下簡稱代收轉付收據)印花稅徵免疑義一案。說明:二、旨揭規則將「委託代繳保費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經本部賦稅署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5年10月24日保局(綜)字第10510930240號函意見略以,前開憑證均為證明繳交保險費之人確有委託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依此,旨揭「代收轉付收據」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財政部105/12/14台財稅字第10504668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