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1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徵免釋疑
要旨
九11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又該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方式辦理,該款項既屬賑濟性質,其所出具之收據,仍得依上開規定免課徵印花稅。至社會福利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財政部106/07/21台財稅字第106006092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9 章節:第2章 課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