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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以委託人名義書立憑證應由委託人貼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二2以委託人名義書立憑證應由委託人貼花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9條第4則)(財政部71/07/01台財稅第348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以委託人名義書立憑證應由委託人貼花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二2以委託人名義書立憑證應由委託人貼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