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要旨
二4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第2目之規定,按金額千分之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財政部72/06/17台財稅第342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