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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二4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第2目之規定,按金額千分之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財政部72/06/17台財稅第342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印花稅法/一O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三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八年版、印花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稅率或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二4領回押標金是否貼花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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